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合同、章程及其政府批文;(由合资、合作企业提交)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文;(由独资企业提交)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外方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4、 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属自然人投资,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合资、合作企业提交)
5、 外国投资者驻地银行开具资信证明;
6、 新成立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场地使用证;
8、 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审批的有关文件及经营许可证;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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