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一、现行主要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的一般规定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为30%) (2)对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为3%)。 (3)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和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报期长的项目,在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属于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申请继续按15%的税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10年。 4、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购进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二、现行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内资企业) 1、鼓励类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未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和梧州市优惠政策执行。
土地优惠
视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并根据不同地段,以成本价提供项目用地。
电价优惠
生产性企业用电全年平均价格约0.485元/千瓦时,一律免收用电增容贴费。
水价优惠
生产性企业用水价格按每立方米1.02元收取。
收费优惠
凡在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对有收费幅度的许可收费,一律按最低起点收取。 提供服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局从项目洽谈、落户、办证、联系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受理业主投诉,为投资项目提供一条龙跟踪到底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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